記者昨獲悉,我市發布《關于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線兩側控制區管理的通告》,對高速公路加強建設和管理,確保運營安全。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邊溝進行灌溉或排放污水
通告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外0.5米以內公路用地或隔離柵外公路兩側邊溝外緣1.0米以內的公路用地),不得破壞已建成或正在建設中的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禁止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上構筑設施、擺攤設點、違章搭蓋與堆物、挖掘、取土、燒窯、制坯、種植作物以及利用高速公路邊溝進行灌溉或排放污水。
在高速公路兩側(高速公路用地外)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筑物邊緣與高速公路用地外緣的間距應不少于50米。在互通立交外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筑物邊緣與互通立交高速公路用地外緣的間距不少于100米。在上述范圍內,在高速公路建設以前已建的建筑物原則上應逐步拆遷,對暫時無法拆遷的可先維持現狀,但禁止原地改建,擴建任何建筑物。
不得在高速公路控制區內設置廣告或非交通標志等
通告要求,應該避免在高速公路兩側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確需新建的,其建筑物邊緣與高速公路邊溝外緣的最近距離應不少于80米。不得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洞口周圍200米控制區內挖土、采石、伐木。不得在高速公路特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圍內采砂。不得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圍內采石、取土、壓縮河床以及爆破、傾倒垃圾等。不得在高速公路控制區內設置廣告、宣傳欄或非交通標志、標牌等,如因特殊需要須經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在高速公路及控制區內進行其他可能危及高速公路設施和行車安全的作業。
在高速公路路面或上空臨時作業者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高速公路的立交橋、高架橋、大橋等設施均屬高速公路產權,橋梁(含引橋)下部已征用的土地的使用權屬高速公路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未經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批準均不許在其范圍內進行營建或開發。凡修建跨越或穿越高速公路的橋梁、道路;在高速公路或匝道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高速公路用地及兩側控制區內鋪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在高速公路路面或上空臨時作業者,必須經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批準。通過高速公路橋梁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梁通航凈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則,不得在高速公路橋梁下停泊或者系纜。